上海房产抵押有哪些特征和限制?
2019年03月07日 浏览:
在上海,房产抵押贷款是一款金额较大、利率较低、期限较长的融资产品,通过房产抵押贷款进行融资,解决了不少上海人资金周转方面的问题。因此房产抵押贷款在上海备受急需资金周转的个人和企业欢迎,成为大多数企业和个人的首选贷款方式。那上海房产抵押有什么特征?对被用于抵押的房产又有哪些限制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朋友们讲一通:
一、上海房产抵押的特征
1、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2、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3、房产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4、房产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
5、房主人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后,并不丧失房产的所有权,所以抵押房产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借款人自己承担。
6、房产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产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7、房产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产抵押人未经房产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产转给第三人,房产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产享有追索权,房产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产抵押人承担。
二、上海对被抵押房产的限制
1、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2、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4、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5、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6、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7、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8、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9、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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