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因房屋维修基金产生的纠纷有哪些?
2017年12月24日 浏览:
房屋维修基金是许多购房者容易忽略的部分。它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因签订购房合同时,忽略房屋维修基金,进而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那么,常见因房屋维修基金产生的纠纷有哪些呢?
一、常见因房屋维修基金产生的纠纷有以下三种情况:
1、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维修基金
如果双方没有对房屋维修基金进行约定,买方会以为维修基金是免费赠送的。房屋维修基金和购房款其实是两个法律概念,购房款中并不必然包括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享用人是房屋的产权人。目前没有明确规定说,卖房时随同房屋一并转让的维修基金一定得按实际金额由买方承担,但若卖方在转让时向买方索要维修基金,卖方应当支付给出卖人相当于维修基金的价款(按实缴额的剩余额计算)。
2、卖方口头承诺赠送维修基金
有些卖房者在一开始谈的时候会口头承诺赠送房屋维修基金。但口说无凭,任何未在合同中明确的口头协议都是不确定的。如果卖方出尔反尔,购房者又拿不明确出证据,则会对自己很不利。
3、合同中没有明确维修基金赠与金额
有的卖方会在合同中表明赠送房屋维修基金,但没有明确赠与金额。如果遇到维修基金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的二手房,买卖双方就会产生分歧。买方以为维修基金是全额赠予,卖方则会理解为仅赠帐户中现存的维修基金,涉及利益问题,双方都只会从自身利益出发。
由于国家并无关于房屋维修基金由谁承担的明确规定,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所以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买卖双方应白纸黑字约定清楚。是否赠与?该由谁交?该交多少?都要明确写在合同中。
还有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如果房屋维修基金缴存人与产权人不一致,将会导致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许多麻烦。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应约定好及时办理房屋维修基金过户。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如果维修基金发票丢失,业主可以到房地产档案馆去调取底联并复印,再保留一个复印件。[立德担保]帮您忙。